欢迎来到茂名信宜律师刘小和律师!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9-0251-5031

律师介绍

刘小和律师 刘小和律师,湖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1991年考取律师资格,从事法制、律师工作长达30多年,曾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进修,现为广东泰的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执业律师。 &...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小和律师

电话号码:0668-2901288

手机号码:13902515031

邮箱地址:13902515031@163.com

执业证号:14409199110994202

执业机构: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雄基大夏五楼

媒体报道

男子酒后驾车出车祸死亡 法院判决劝酒者亦担责

据媒体报道,北京的张某与朋友聚餐时饮酒,酒后驾车时发生车祸身亡。受害人亲属将邀约喝酒的张某朋友告到法院,索赔70余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劝酒者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的一天,张某邀请他的朋友杨某去喝酒,酒桌上还有另外几个人,杨某明明知道张某是开车去的,但是并没有劝阻他而是放任他喝酒,聚会结束之后,张某驾车离开饭店,杨某也没有进行劝阻,导致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在途中撞树死亡。

原告认为虽然酒桌上还有其他的人,但是杨某作为邀约人,他应该为张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总计七十多万元。被告杨某说,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能力,但是张某放任自己的行为,一起喝酒的几个人对他进行了劝阻,但是张某却因为家庭矛盾要发泄,所以借酒消愁没法组织。

被告杨某还回忆说,之后张某仍然坚持自己开车回家,他说我们对张某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义务,他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所以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明知对方驾车的情况下,不仅应当避免出现劝酒的行为,同饮者更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到劝阻的义务以避免出现饮酒驾车,或者是醉酒驾车的情形,如果存在劝酒或未尽到劝酒义务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杨某应该对张某醉酒后驾车出现交通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酒后驾车而且未系安全带,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张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所以应该对最终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根据了解,杨某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中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q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雄基大夏五楼

电话:1390251503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